卫XX盗窃案辩护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26 10:01) 点击:255 |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卫XX的委托,指派张治卿出庭为被告人卫XX辩护。我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辩护人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XX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是,对指控盗窃犯罪的数额有异议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卫XX于2015年X月日凌晨,在洛宁县西街附近的一间居民住房楼道内,盗窃爱玛电动车一辆,价格鉴定意见书对爱玛电动车评估价值为2265元,没有购买电动车发票,车辆来源不明,没有购买时间。应当有购买该电动车的商店出具购买电动车证明,对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被告人卫XX犯盗窃罪的犯罪动机,及主要原因问题 被告人卫XX夫妻,长期生活在比较贫困的处境中,被告人卫XX没有正当的职业,也没有技术特长,居住在国家级贫困县的山区农村,因经济生活困难与前妻离婚,后与卫XX结婚,生活条件并没有什么改变,上有年老的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子女,在解决不了吃、喝、穿、戴等基本生活需求时不顾法律的惩罚,盗窃电动车而犯罪。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这一点事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辩护意见暂到此。 被告人卫XX的辩护人张治卿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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