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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传销案件律师意见书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26 10:03)     点击:493

律 师 意 见 书

 

湖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接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XX家人的委托,指派张治卿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情况,现贵院提出律师意见书供其参考

案件基本事实及建议

被告人张XX,男,汉族,19XX年11月21日生,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XX镇XX村人,未婚。2014年底在网上认识一个女朋友陈X,陈X骗张XX来湖州市玩,来了以后被拉进传销组织里,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等等手段,就上了贼船。XX由受害人变成了害人者,一步步走进泥潭不可自拔。从张XX的供述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多数人都是两种情况下被骗入传销组织:一是网上谈女朋友;二是同学介绍工作。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过去的那种战友情、同学爱没有了,儿行千里母担忧的情况困扰着每个家庭。严峻的社会形势强烈的要求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但是,对于一般参加的,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从属地位,受上级领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的年轻人,应当从轻处罚,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张XX就属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从属地位,受上级领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的年轻人,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他时,通过谈话,了解到张XX对犯罪行为的悔罪认识,他个人的本质并不坏,还没有结婚,在传销组织里只是跑跑腿,办些上级领导安排的杂事,自己没有亲自拉进传销组织里一个人,主观恶性不深,对其从轻处理不致危害社会。

根据上述情况,辩护人建议人民检察院,在本案起诉时,对被告人张XX建议判处缓刑。

 

      致礼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张治卿律师

 

                               20XX年X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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