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律师代理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26 10:11) 点击:326 |
代 理 词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律师张治卿、张军毅出庭代理诉讼。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重,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刘XX在2019年5月13日,以“……”业主委员会的事情为由,无视法律,到原告人商店闹事,扰乱正常营业秩序;对原告人身进行侵害,持手机向原告面部打击,致原告常XX面部受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在XXX中医院住院22天。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经XXX中医院检查,常面部、肢体,多处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后还需继续治疗。 经宜阳县公安局委托法医鉴定,原告常XX构成轻伤二级,留下后遗症;原告人经营的商店多天停业,经济损失巨大。 被告人在原告住院期间,没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没有从轻情节。 二、原告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XX,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费用,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请求。 本代理意见暂到此。 原告常XX的代理人张治卿、张军毅律师 电话:13103790696、15036550063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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