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26 10:24) 点击:509 |
辩 护 词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河南眀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X的委托,指派张治卿出庭辩护,我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辩护人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一、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认定犯罪事实提出意见 通过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审计报告等的阅读,及与被告人刘XX的谈话了解核实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出意见。被告人个人吸收金额1807.6万元,其中有自己亲属资金82万元,如姐姐刘XX40万元,大姐刘XX10万元母亲张XX的5万元,前夫27万元,个人42万元等。这些数额不……之内,被告人吸收金额为……万元。 本案中,宝鑫投……公司对吸存资金都是用于正常的公司经营中,没有利用吸存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清退吸存资金时,能够积极的给予返还存款人,没有造成特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 被告人刘XX不是公司的高职人员,只是个会记,没有任何对公司经营管理权、人事管理权、财产管理和处分权。2010年公司成立后,在公司是一般的勤杂人员;2011年3月怀孕在家;2012年6月前夫XXX让变更公司股东,刘XX只是签字替换了李XX、王XX二人,个人没有任何出资,是个空头股东。2013年1月接受公司会记工作,并非公司财务的主管人员。对此事实其他被告人供述均可证实;众所周知,财务会记没有批准、签字权利,是听从别人指示的人,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的人。到2014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公司停止经营,刘XX作出纳时间只是公司经营期间的一个阶段。根据这些事实,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根据2016年7月27日德众XX公司的审计报告,被告人刘XX未兑付为21.24万元,并非43万元。个人理财所得XXXX元全部交出。 上述事实情节,证明被告人刘XX,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从犯。 二、关于对被告人刘XX的量刑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X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XXXX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案中,被告人刘XX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起诉书没有指控被告人刘XX“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集资存款。 从刑法条文上看,刑法第……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规定的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被告人刘XX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存款的目的和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XX在该起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的情节显著轻微,现在只是剩下XXX万元未兑付,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既不是直接负责副总、业务经理级别等的主管人员,是公司的下层人员。应依据刑法第……条的规定,从轻究其刑事责任,判处缓刑或拘役。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充分考虑。 本辩护意见暂到此。 被告人刘XX的辩护律师张治卿 201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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