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辩护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26 11:17) 点击:360 |
辩 护 词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河南眀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宋……的委托,指派张治卿作为宋……的辩护人,并经宋……同意。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一、被告人宋XX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与其他被告人,2017年1月22日,警方在开采现场附近的洞内查获非法储存的爆炸物XX公斤。这一事实,从卷宗中被告人赵XX否认,宋XX否认,其他在卷证人笔录也不能指证,该事实没有充足的证据相印证,目前尚处于证据不足的状态,不能证实被告人宋XX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虽然,事发后,被告人赵XX为逃避法律追究,指示被告人王XX找人顶替非法储存爆炸物一事,可以反证他可能有该犯罪行为。但是,不能证实被告人宋XX之前也存在该犯罪行为。 从警方公开查获提取的爆炸物过程来看,当天,在山上知道这一情况的人很多,如卷宗中赵XX陈述:“开挖掘机的小卫,开铲车的祁XX,货车司机秋XX,被查获时,其在旁边歇着。”等事实,证明公安机关公开的查获行动,有多人知道。证明知道山洞里有炸药的人,不只是被告人宋XX一个人。 一审判决书没有查明被告人宋XX,是案发后才知道山洞内存有炸药的,还是以前就知道山洞内存有炸药?如以前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共同作案在山洞内储存了炸药?这些疑点,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宋XX案发之前就参与了在山洞内储存炸药。因此,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推定被告人宋XX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二、关于被告人宋XX非法占有农用地犯罪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 从卷宗材料中,只是证明被告人宋XX受雇于赵XX,月工资2500元,他在赵XX铝石山工地负责给工人送饭等工作,但宋XX不是老板,工商局没有注册档案,宋XX没有出资,没有股份,赵与宋XX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没有分过红利。如赵XX雇佣的各种运输车辆司机的工资、运费,债权人讨要对象债务人是赵XX,而不是宋XX。 这些事实证明,被告人赵XX与被告人宋XX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雇主与雇员关系。 庭审中,赵XX对宋XX有无股份又翻供,与以前的供述不一致。因此,被告人宋XX不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犯罪。 三、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宋XX构成妨害作证罪,但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赵XX叫孙XX联系被告人马XX进行顶替,被告人赵XX、孙XX和马XX在宜阳县菲英特宾馆XXX号房间商议后,被告人宋XX去后他们已经协商完了。赵XX叫被告人宋XX开着赵XX的车,拉马XX到曾经有爆炸物存放的地点熟悉。该事实证明,被告人赵XX在公安局查获爆炸物后,处于诡避法律嫌疑的目的,召集孙XX和马XX来菲英特宾馆XXX号房间一块商议,是在爆炸物被查获以后,为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进行预谋的行为。在妨害司法调查伪证罪中,被告人宋XX受他人指示,只有开车拉人的行为,他对该指控供认不诿,但系共同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宋XX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宋XX非法占有农用地犯罪的事实,同样存在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宋XX虽然构成妨害作证犯罪,但是在受他人指示的情况下所为;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宋XX量刑明显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证据、事实,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所起较小作用、所处打工仔的地位,罚当其罪,从轻处罚。 本辩护意见暂到此。 被告人宋XX的辩护人张治卿律师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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