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件律师辩护意见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26 03:09) 点击:423 |
抢劫案件律师辩护意见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河南眀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XX(未成年)父亲吴XX的委托,指派张治卿为吴XX的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吴XX及阅卷,了解了本案的情况,现就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请予采纳。 1、被告人吴XX生于2001年11月14日,犯罪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当时未满16岁。根据《刑法》第XX条二款、四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据此规定,被告人吴XX,对盗窃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应责令家长管教。对抢劫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考虑以下从轻情节: (1)被告人吴XX是未成年人,是初次犯罪; (2)被告人吴XX是从犯,他不是犯意的提出者,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3)吴XX没有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如拳打、脚踢、对受害人搜身、掏钱等。(注:其他被告人说吴XX也打受害人了,但受害人材料中没有吴XX打人的陈述,吴XX供述中说:自己没有打受害人。) (4)案发后,吴XX父母已赔偿了受害人,有谅解材料在卷。 (5)对受害人手机被张XX骗走后不还的事实,不能认定是抢劫行为,事实上不是共同的犯罪行为。 2、根据被告人吴XX的犯罪情节,应当是本案中最轻的一个被告人,在起诉时请予重视。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被告人吴XX的犯罪情节与其他被告人相比较是最轻的一个。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从轻或较轻处罚。 13103790696 20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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