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辩护律师的证据辨技巧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26 03:42) 点击:392 |
强奸案中辩护律师的证据辨技巧 辩护律师:对报警登记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受害人刘某某在2018年5月31日5点56分时持有手机,自己可以报警而没有报警,用微信通知同伴,又叫宾馆人员报警,当时,并没有受胁迫。 在受案登记表中发现,受害人刘XX年龄系未成年有异议;被告人古XX说,他与刘XX聊天时,刘XX说自己19岁,在本案侦查阶段,辩护人曾经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刘XX的真实年龄,进行骨龄鉴定,但公安机关没有答复。 对被告人古XX的2018年5月31日23时—6月1日1时的笔录(公安局)供述:在红绿灯下,受害人刘XX说:“换个地方,光太亮,” 辩护认为:证明受害人当时并非不愿意。另外,该笔录有两处存在改动,没有被告人按印,笔录证据存在瑕疵。 2018年X月1日2时45分--4时16分公安局笔录,被告人古XX供述:“她(受害人))说这个地方光线太亮,我开车往前走了一个较暗的地方停下;问:刘XX胸部都不让你碰为什么愿意和你发生性关系?答:当时,碰她胸部时候她确实打我了,后来发生性关系时候她没有打我。” 该笔录与第一次笔录供述也不一致,双方开始就互相殴打,不排除给受害人留下轻微伤,该行为不是暴力强奸行为。 2018年X月XX日15时45分--17时41分(看守所)被告人古XX笔录供述:“我与刘XX发生关系,我没有强奸她,你情我愿,为啥说我强奸她,我问人家(指女方),人家说想要,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我问她想要不,她说想要。” 被告人古XX这三次笔录供述均不一致,他不认为强奸,认为两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2018年X月XX日17时--17时49分刘自刚笔录:手机是刘XX她给的,……。她自己上的车,没叫她,没威胁。 该笔录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暴力强奸行为。 受害人刘XX报案材料:卷X页,有异议;刘XX与古XX聊天记录几十页,谈了一月有余,她知道古XX的姓名,但报案材料上说:“不知那男的叫啥?”该报案材料不真实。 2018年X月XX日19时—21时54分刘XX(QQ2865475998,昵称:你真像我儿子,口刁玫瑰的女孩)笔录陈述:“这时我和古XX说:这边光线太亮还有摄像头,能不能换个地方?开了一段。” 该笔录证明:受害人刘XX说的话,非常自然、平静,不慌不忙,证明发生性关系并非违背(她的)妇女意志。既然在同意在情况下,再发生暴力不符合客观事实。 2018年6月8日13时—15时45分刘XX笔录陈述:“当时,我被他脱光了,那个地方确实太亮了。” 该笔录受害人的陈述不真实,不能采信。因为,卷内没有红绿灯处监控摄像头的录像印证其真实性。如果被告人古XX从驾驶座翻到付驾驶座,折阳板很小是挡不住的。 辩护人对轻微伤鉴定书有异议;该鉴定书是根据3张照片,认定受害人面部为轻微伤,没有对刘XX活体鉴定,受伤时间不能确定。受害人陈述当时“脖子被掐”,但鉴定书没有显示脖子有痕迹。时间是2018年X月20日,距案发5月31日20余天,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对(证人)李XX2018年X月X日10时34分--11时41分笔录有异议;摘录:“我通过窗户往下看,看到车灯还亮着,没再注意啥,过了半小时,我通过QQ电话问刘XX,咋还不上楼睡觉对方拒接,随后发信息,咋还不过来,对方没回信息,我就没再管,睡觉了,大约凌晨5点左右,天已经亮了,我醒来了,发现刘XX给我手机发QQ信息,内容是:救我,报警,发一位置。”该证据不真实,与李XX在2018年5月31日9时11分--10时32分笔录相互矛盾不能采信; 证人李XX在2018年5月31日笔录中说:“我通过窗户往下看,看到车灯还亮着,我就没再管,我通过QQ电话问刘XX,咋不上楼睡觉?刘XX给我说让我先睡,当时,时间是凌晨3点左右,接着我就睡了,睡了两个小时,大约凌晨5点左右,天亮起来了。” 该证据证明刘XX当时手机没有被古XX夺走不给的胁迫事实。2018年X月31日笔录是案发当天的陈述,效力高于事隔多日的笔录,到2018年X月8日是李XX有充分时间把话说园的陈述,很不真实,又无受害人手机证据相印证。另外,李XX说:“刘XX2003年出生”原因是啥? 古XX与刘XX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刘XX:外日,咱俩就算见面?你要是认识17岁之前的我,就能原谅现在的我。 该证据证明刘XX自己说出,她已经不是17岁,是成年人。 妇幼医院检验报告单:时间2018年X月31日,证明刘XX处女膜会阴处陈旧性裂伤,未见新创面。 该证据不排除受害人以前就有过性行为,有过性经历。………………。 辩护人张治卿律师 2018年X月X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