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辩护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8-06 04:46) 点击:428 |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受XXX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张治卿、张栋毅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孙XX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庭前阅卷和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一、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庭前查阅卷宗材料,被告人孙XX犯罪事实基本如下:孙XX受同案人员吸引,于2021年3月底开始在小红书app上发布炒股文章吸引股市粉丝,引导咨询炒股人员添加上线给其的微信号,每有一人添加,其上线王XX会给其酬金70元,此外无其他犯罪行为。其上线进行诈骗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孙XX即不再进行相关犯罪活动,2021年3月底始至2021年4月底停止后再无犯罪行为。期间通过非法行为共计获利13690元,已全部上交公安机关。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认为过重,应为二个月 被告人孙XX,此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犯罪所得数额较小、犯罪事实行为轻微,且违法所得已全部上交公安机关并主动对被害人肖XX进行了经济补偿,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孙XX系主动投案自首,2021年6月23日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自己所知的案件情况,认罪态度良好。其行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符合初犯、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形。辩护人综合全案情况建议人民法院对其量刑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盼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XX在本案犯罪事实中作用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多种法定从轻情节且已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辩护意见暂到此
辩护律师:张治卿、张栋毅
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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