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案代理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8-06 04:47) 点击:603 |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高XX,男,汉族,1975年X月X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6组。身份证:4103XXXXXXX5661X. 代理人: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张治卿、杨长喜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XX 院长 地址:洛阳市XX区XX路号, 电话:63158777 请求事项: 申请人高XX因被XX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执行房产一案申请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X月22日,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对原告XX星诉被告高XX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5)X民一初字第10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高XX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6428元,并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本金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376元,由被告高XX承担。 2015年10月12日,XX区法院作出(2015)X法执字第70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为351157元,由执行局法官杨XX办理。 2015年12月10日,XX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X民初字第155号,查封高XX位于洛阳市XX区XX至尊22栋1单元1—2308号;实际是2X08号、2X09号、2X10号、2X11号、2X12号五套房产(市场价值约5852000万元,每平方米14000元,房产面积418.62㎡); XX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法官违法保全及执行局杨XX法官违法执行的事实是: XX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法官违反法律规定,超标的查封申请人高XX房产五套位于XX至尊20栋1单元1—2208号、22……号的五套房产面积418.62㎡。申请人高XX在盛唐至尊小区的另外一套房产1—2307号面积110平方米,价值约40万元房产可以查封,而保全法官没有查封,房产管理部门均可查出。 执行中杨XX法官违法执行。 申请人高XX在XX至尊小区的另外一套房产1—2307号面积110平方米,价值约40万元房产可以查封、拍卖,我当时就告知执行法官杨XX,而杨XX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故意查封拍卖我在XX至尊20栋1单元1—2008号、2009号、……的五套房产面积418.62㎡。现场评估时以及结构图明显是五套房子,五套房子的房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高XX所有的可以分割的XX至尊20栋1单元1—2……2号五套房产,执行法院竟一次性全部拍卖,造成经济损失巨大。而我单独房号的XX至尊小区20栋1单元1—2207号房产一套,执行法官杨XX在我告知多次的情况下故意不予查封,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2017年1月9日,申请人高XX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紧急终止拍卖执行申请书”。 2017年1月19日,申请人高XX向XX区人民法院及陈院长提出“情况反映”。认为:Xx区法院违法执行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房产,滥用职权等。 2017年12月7日,申请人高XX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举报信”反映法院执行违法的事实。 2017年3月9日,申请人高XX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情况反映”材料,认为:XX区法院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房产,严重违法。请求法院终止执行(2015)X法执字第755号执行裁定书。 2017年11月6日,申请人高XX向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反映XX区法院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房产,滥用职权错误执行本人五套房产等违法事实。 XX区人民检察院给高XX出具了“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洛X检申控民受【2017】10号。” 虽然,申请人高XX一直向XX区法院及XX区检察院提出申请,但申请请求一直没有得到人民法院重视和解决。无奈,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8条(一)项;第22条二款、第32条、第39条等规定,依法向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予赔偿我的Xx 至尊20栋1单元1—2……号五套房产,执行法院竟一次性全部拍卖,造成经济损失巨大经济损失300万元。 此致 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 赔偿申请人:高Xx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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